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信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称号、规格、输往国别地域、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资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窍门、传统技艺,凭国度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阐明状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状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资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运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答应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停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运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答应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停业执照以及经国度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方案等复印件一套。